剩餘資材活化
剩餘資材活化
(資料來源:何振隆)
移除之樹木剩餘資材活化再利用通則:
對象:移除之樹木剩餘資材(註1)
第一階段判斷:有無嚴重腐朽或具有傳染性病蟲害?
【無】→直接進入剩餘資材活化再利用處理。
【有】→進入第二階段判斷。第二階段判斷:地上部有無菌絲面或病徵?
【無】→進入剩餘資材活化再利用處理。
【有】→無法再生利用,為避免菌絲傳播,應實施焚化銷毀。剩餘資材活化再利用處理,可採用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 進行物理處理(註2)
- 進行纖維處理(註3)
- 進行化學處理(註4)
註:
1. 樹木有枯死、染病蟲害嚴重無法防治、傾倒或經樹木安全評估為高風險具公共安全危害等情況需將其移除者。
2. 進行物理處理:可應用於家具、粒片板、木塑材等產品生產。參考樹種:臺灣烏心石、臺灣櫸、樟樹、苦楝、毛柿、木荷、臺灣肖楠、臺灣二葉松、臺灣五葉松等。
3. 進行纖維處理:可應用於造紙纖維等產品生產。參考樹種:相思樹、臺灣海棗、蒲葵等。
4. 進行化學處理:可應用於精油、按摩油、清潔及抗菌用品等產品生產。參考樹種:臺灣烏心石、臺灣櫸、樟樹、霧社木薑子、過山香、土肉桂、臺灣肖楠、臺灣二葉松、臺灣五葉松等。